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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开征求意见!事关东阳宅基地建房审批…
分类: 城建交通 时间: 2024-06-15

关于《东阳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征求意见稿)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

为进一步 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,确保政策有效衔接 ,根据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《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》《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》《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《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》(东政发〔2022〕20号)等文件规定 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了 《东阳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征求意见稿) 。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,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,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,征求社会各界意见。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:

1.登录 东阳市人民政府 门户网站  (http://www.dongyang.gov.cn/) ,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。

2.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:东阳市宅基地管理工作专班(望江北路316号农业农村局南侧副楼),邮编:322100。

3.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: 7343316@qq.com 。

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 2024 年 6 月 18 日。
  联系人: 卢宏

联系电话: 0579-86652066

 

东阳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办法(试行) 
(征求意见稿) 

一、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,确保政策有 效衔接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《浙 江省土地管理条例》《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》《浙江省农村住 房建设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《东阳市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》(东政 发〔2022〕20号)等文件规定,在尊重公序良俗原则的基础上, 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 

 

二、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、改建、 扩建农村住房所涉宅基地的审批管理。 

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,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 格的人员。 

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,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 房屋。 

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,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 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。 

本办法所称规划间面积为36㎡。

 

三、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、一户一宅、法定限 额、保护耕地、节约用地、建新拆旧、因地制宜、保障安全的 原则,符合适用、环保、美观的要求,体现当地历史文化、地 域特色和乡村风貌。

 

四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、 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,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。 

 

五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 住房建设有关审批、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, 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。对住房建设过程中 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,并向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报告;村级宅基地协管员、网格员,协助开展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 和服务工作。 

 

六、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,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(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,应当向所在的村民 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)提出申请。 

 

七、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,宅基地的面积标准,使用耕地的,最高不得超过125㎡;使用其他土地的,最高 不得超过140㎡;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、荒坡的,最高不得超过 160㎡。 

 

八、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“户”的认定,以公安机关户籍 登记信息为基础,以本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社员身份(按《浙江 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》认定)为前提,由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所形成的家庭户。如,曾祖父母、祖父母、父母、达到立户 年龄的子女等均可分别作为一户。 

 

九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村民可以提出宅基地申请:

1.无宅基地的;

2.因子女立户等原因确需分户而该户现有的宅基地面积,尚低于可批面积总额的;

3.现住房影响乡(镇)村建设规划,需要搬迁重建的;

4.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并取得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; 

5.因自然灾害原房屋损毁或因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; 

6.其他依法可以申请宅基地的。 

 

十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村民提出的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: 

1.不符合“一户一宅”规定的; 

2.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可批面积总额,出租、出卖、赠与 住宅后,再申请宅基地的; 

3.符合分户条件但该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 可批面积总和,再申请宅基地的; 

4.已享受政府福利性住房(经济适用房、房改房等)政策或 因征收补偿安置等已足额享受宅基地权益后,再申请宅基地的; 

5.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他情形。 

 

十一、立户报批年龄的有关规定: 

1.男性村民22虚岁以上,女性村民(仅限无儿子户中的一个 女儿)21虚岁以上。 

2.一直未婚的单身男性村民57虚岁以上、一直未婚的单身女 性村民52虚岁以上、有兄弟姐妹的女性残疾村民36虚岁以上。 

 

十二、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的一般规定: 

1.报批户须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(规划许可)申请表、农 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、户口簿、户主身份证、原不动产权属证 书(包括土地使用证、房屋所有权证、不动产权证,下同)的原件和复印件,经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初审、镇级宅基地管理工 作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写上“与原件核对无误”字 样。

2.立户报批应提供父母及曾祖父母、祖父母、叔伯和兄弟等 人的相关资料,包括身份证、户口簿、结婚证、离婚证(离婚 判决书、调解书)、离婚协议、分家契约以及现有房屋的不动 产权属证书等。确实无法提供现有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,但 有合法土地权属依据的,应由镇级宅基地管理工作人员、联村 干部、土管员、规划员、村干部等联合实地丈量,并公示7个工 作日无异议后,以实地丈量面积为准。 

3.子女立户的,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为一户 100 ㎡。子女立户 后,父母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为 33 ㎡,祖父母、曾祖父母的宅基 地面积标准为每人 17 ㎡。为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,曾祖父母、 祖父母、父母因分户分别报批的,原则上应与子女或孙辈同时 报批,靠间建造。 

4.57 虚岁以上一直未婚的单身男性村民、52 虚岁以上一直 未婚的单身女性村民、36 虚岁以上有兄弟姐妹的女性残疾村民 立户的,可批宅基地面积标准为 33 ㎡。 

 

十三、混合户报批的有关规定: 

1.父母一方或双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子女为非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的,原宅基地面积不足二规划间的,可批足二规 划间;原宅基地面积超过二规划间的,拆除旧房后可按原宅基 地面积凑规划间审批,但原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的最高限额的则只能批至最高限额。

2.父母为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子女中有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的且未到立户年龄,原宅基地面积不足二规划间的,可批 足二规划间;原宅基地面积超过二规划间的,拆除旧房后可按 原宅基地面积凑规划间审批,但原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办法第七 条规定的最高限额的则只能批至最高限额。属于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的子女,达到立户年龄后可按规定立户报批。 

 

十四、特殊情况的有关规定: 

1.现役义务兵、初级士官(中士、下士)入伍前为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的可立户报批,不受立户年龄限制。立户报批或分 家析产时,应提供市人武部或部队团级单位以上政治处出具的 身份证明材料。

2.服刑人员服刑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,服刑期间可正 常报批。

3.57虚岁以上一直未婚的单身男性村民,52虚岁以上一直未 婚的单身女性村民,无人口发展因素(无子女)的老人要求拆 建的,单人旧房面积不足一规划间的,可批足一规划间;无子 女的老人夫妻二人旧房面积不足一间半规划间的,可批足一间 半规划间。原有旧房面积单人在一规划间、二人在一间半规划 间以上的,按原宅基地面积凑规划间审批,但原宅基地面积超 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最高限额的则只能批至最高限额。 

4.村民离婚后男女双方均未再婚且户口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,双方可享受的宅基地面积总额与离婚前保持不变;在 原有房屋的基础上,带子女的一方可批足二规划间,不带子女的一方可批足一规划间;男女双方都带子女的,由双方在可享受的宅基地面积总额内协商确定各自报批面积。 

5.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村内有合法住房的,房屋拆除 后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或平面安置。在优先保障无房户、危房 户和住房困难户的用地需求后,村集体仍有剩余存量宅基地的,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,可按原宅基地面积凑规划间拆建安置, 但原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最高限额的则只能按 最高限额安置。 

 

十五、原有宅基地面积的计算办法: 

1.原有宅基地面积计算以土地登记或不动产权登记为准,但土地登记或不动产权登记存在弄虚作假、漏登、错登或分家析 产存在超过规定限额等情况的,以审查后确定的面积为准,分 家析产超过规定限额的应予以扣减。

2.曾祖父母、祖父母、父母、叔伯、子女系一户的,原有房 屋须经合理的分家析产,按规定留足长辈的份额后,再计算宅 基地分配面积。

3.分家析产及新批宅基地,凑规划间后的剩余面积不足一规 划间但欠数在8㎡以下的,可凑足一规划间;凑规划间后的剩余 面积不足半规划间但欠数在5㎡以下的,可凑足半规划间;除此 之外的凑规划间后剩余面积不予计算。 

4.子女立户后,曾祖父母、祖父母、父母可按各自的宅基地 面积标准保留旧房,父母可以留33㎡,祖父母、曾祖父母每人 留17㎡。如留一自然间的,面积不得超过41㎡,如按规划间留 房的,不得超过36㎡。 

5.兄弟中有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,其宅基地面积按留足长辈份额后的平均面积计算,如按自然间分,计算兄弟之间宅 基地面积时,凑间后一间欠数在8㎡以下、半间欠数在5㎡以下 的不予扣减。 

6.子女继承祖产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,其兄弟姐妹建房报批 时一并计算宅基地面积,但原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办法第七条规 定的最高限额的则只能批至最高限额。 

7.村民结婚后配偶户口未迁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但配偶户 口在我市范围内的,配偶在原籍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一并计入该户宅基地面积。 

8.旧房三户以上共有的通道、走廊等公共分摊面积,留房时 不计算宅基地面积,拆建报批时可计入该户宅基地面积;三户 以上小公有堂屋拆建报批时其占地面积以登记面积为准,并以 土地登记人为代表凑规划间单独报批。两户共有的堂屋可以由 该两户分别计算拆批面积。 

9.2004年前购买本村集体公屋和农房并已缴纳契税的,其面 积予以认可,计入原宅基地面积。1999年前购买本村集体公屋但未缴纳契税,经公示无异议的,凭买卖契约、发票等资料可 参照执行。 

10.村民出卖、赠与住宅的,出卖方、赠与方在审批宅基地 时要相应扣减其出卖、赠与的宅基地面积,但买入方、受赠方 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且未超过可批面积总限额的,出卖方、赠 与方报批时可不扣减相应宅基地面积。村民因旧村改造、城中 村改造、农房集聚安置及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的项目等通 过宅基地审批或安置方式取得的国有划拨用地,计入宅基地可批面积总额。 

 

十六、其他有关规定: 

1.符合建房条件、申请建新拆旧的村民,应当自行拆除原应 拆除的旧房,将原宅基地退还给本村集体,注销原不动产权属 证书。

2.应拆除的旧房属于文物保护建筑(需提供文物保护单位的 相关文件或依据)、其他有保留价值的历史建筑、农村住宅类 红色资源、因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历史文化村落保护的,经乡镇 (街道)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、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后,应拆除 的旧房腾空后予以保留,注销原不动产权属证书,收归村集体 经济组织所有。

3.应拆除的旧房属连幢泥木结构,确因拆除将严重影响相邻 住户房屋安全,暂无法单独拆除的,经农户申请,乡镇(街道)、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后,可予以暂缓拆除。农户须及时腾空房屋,注销原不动产权属证书,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采取有效措施,加 强房屋安全管理,待条件允许时,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拆除。 

4.在坚持宅基地“一户一宅,不超限额”原则的前提下,允许 村民将原合法的住宅调剂给本村符合建房条件的其他村民;鼓励住房困难户置换本村其他非危险闲置房屋,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。 

 

十七、城市核心区范围内(东至迎宾大道、南至南山脚、 西至义乌界、北至甬金高速)的建房管理按照《东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》(东政办发〔2022〕25号)执行。异地搬迁、 重点工程、重大项目等涉及征收与补偿安置等特殊情形,如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,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。 

 

十八、本办法所称的“以上”、“以下”,包括本数。 

 

十九、本办法自起试行,有效期三年。试行后,本市已出台的有关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规定与本办法不 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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